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州市烟草专卖局及其所属各县(分)局。
第三条 由市、县局法规部门组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市局法规科应参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要求适时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具体要求以专项通知为准。
第五条 评查标准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等行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月度评查
第六条 各县(分)局成立月度评查小组,每月组织一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小组由法规、专卖人员组成,名单每年报市局法规科备案一次,人员需调整时,应在调整后七日内报市局法规科备案。
第七条 月度评查的方式、数量、总结、整改及考核等事项由各县(分)局自行确定。
第八条 月度评查案卷的数量不得低于上月已结案卷的50%,涉案卷烟案值或数量排名占前30%的属于月度必查案卷。
第九条 月度评查时应制作《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记录表》(附件1),交由评查人签字,留存纸质版本;并将月度评查结果录入“案卷评查系统”。
第十条 每月中旬各(分)局月度评查小组应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记录表》和上月《案卷评查情况总结》上报市局法规科。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月度评查整体情况,包括评查时间、采取方式、案卷数量、评查得分等内容;
(二)案卷评分及存在问题,包括每份案卷得分及存在具体问题;
(三)工作要求及问题整改情况;
(四)兑现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分)局月度评查小组对行政处罚案卷月度评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负责。
第三章 季度评查
第十二条 市局法规科每季度组织一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可以选择集中评查和分散评查两种方式,并逐步实现案卷网络在线评查。
第十三条 每月初各县(分)局办案员将已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附件2)报至市局法规科,统计汇总。
第十四条 季度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局法规科从各县(分)局月度评查小组中随机抽取7人组成季度评查考核组,并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登记表》(附件2)随机抽取参评案卷。
(二)考核组根据评查标准填写《行政处罚案卷月度评查记录表》(附件1)。
(三)成立由市局专卖、法规人员组成的季度评查复核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逐一审查。
(四)复核组汇总季度评查结果,予以评分、通报,对需整改的发出整改意见。
(五)对季度评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各县(分)局以书面形式向复核组反映,由复核组做出采纳或不采纳决定,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市局法规科根据季度评查得分对各县(分)局月度评查小组进行考核,每季度评选出前三名,按照《市局(公司)员工积分奖励办法》给予各县(分)局总积分奖励,由各县(分)局在月度评查小组中进行具体分配。
存在评查得分相同时,复核组应对月度评查留存材料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六条 季度评查存在不合格案卷的单位不得参与该季度积分奖励评选。
第十七条 各县(分)局应当根据月度评查和季度评查结果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八条 各县(分)局季度评查的综合得分,将作为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中发现存在需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依照市局(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宿州市烟草专卖局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宿烟法〔20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