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接受经营单位和经营户的吃请送礼;
二、不准利用职权“以烟谋私”,索贿受贿;
三、不准包庇纵容经营单位和经营户的违法经营犯罪行为;
四、不准擅自更改或减免对违法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五、不准替查处对象说情开脱或向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弄虚作假,隐匿案情,帮助其逃脱法律追究;
六、不准为亲戚、朋友联系货源,推销商品或向经营单位、经营户筹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参与经商活动;
七、不准违反规定私自发放许可证证或出具各种证明;
八、不准贪、占、挪用公款;
九、不准威胁恐吓举报人或管理对象,侵害其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
十、不准假借机关和领导人名义谋取私利,侵犯管理对象的正当权益,损害专卖行政执法部门的声誉;
十一、不准泄露执法行动和案件机密;
十二、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饮酒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