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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来源:宿州市烟草专卖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12-14 17:20 编辑:烟草局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初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对办理过程及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而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及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权力受侵害的赔偿请求权。及时发现并追究权力执行人员的不作为及疏忽、疏漏责任,违反廉政纪律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责任,维护好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事中监管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受理和审批机关。

(一)受理环节

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报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有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作为受理机关,经办人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及时完成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的形式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效;其他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

受理机关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经办人的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转经办人分别作如下处理: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办人在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不属于审批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审批环节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批零售类许可证的许可类事项申请时,应当指派本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填写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被核查方签字确认。被核查方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三)决定环节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延长审批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申请类型属于许可类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类型属于管理事项的,应当出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四)送达公告环节

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烟草专卖许可证专用印章或本行政机关印章。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文书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0日内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予以公告。

三、事后监管

(一)痕迹化管理。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作为受理机关,其经办人应在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办理完毕后,在烟草专卖证件管理系统中录入许可事项有关信息,按“一申请一册”的方式组卷,一次行政许可涉及的所有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整理汇编为一份行政许可卷宗,一份许可卷宗使用一个档案编号,经市、县级烟草专卖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及时将行政许可卷宗交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以备检查。

(二)监督检查。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监管职责。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应该按照上级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履行好监管职责。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应当按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进行经营活动。

(二)协同监管。加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工商、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有超出监管权限的违法行为的,应做好登记备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进行共享,方便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三)信用监管。建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持证人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质量安全、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四)违规处理。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不同的情形做出不同的处理,对查出的不规范问题,市、县级烟草专卖局要在收到调查报告后2周内进行核实处理。轻微违规问题,向被监管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对派出监管或检查的主管部门,采用检查报告的形式反馈检查情况;对烟草行业其他单位或被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采用检查情况通报的方式通报检查结果。一般违法违规的,由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重大违法违规的案件,及时上报并移交有处理权限的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理。

(五)行政复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由市、县级烟草局按规定程序受理。申请人对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在以上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烟草专卖局对各县(分)局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1、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2、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市、县级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设立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确保烟草零售监管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烟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专业知识、执法能力的培训、考核。无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烟草专卖执法活动监管工作。

(三)公开行政许可结果,接受公众查阅和监督。应当在作出准予零售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公告栏、电子查询系统或对外网站等形式,将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姓名或企业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许可有效期限、许可证号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等予以公告,接受公众查阅和监督;公众可以要求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相关的材料,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内容除外。公众要求查阅、复制或者摘录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件经办人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并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地点、查阅内容及是否复制或摘录,记录材料应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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