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审计局关于宿州市直部门(单位)2017年度预算执行特定事项的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19-01-04 14:49 编辑:审计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宿州市审计局 阅读: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宿州市审计局对2017年度市直8个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存量资金、公务支出公款消费、非税收入征缴等特定事项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宿州市审计局在对市直部门2017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中,转变审计工作思路,积极尝试大数据审计,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宿州市住建委、宿州市城乡规划局、宿州市民政局、宿州市科技局等8个一级预算单位及部分二级预算单位进行专项延伸核实。

审计结果表明,2017年部门预算执行总体较好,各部门内控制度不断完善,遵守财经法纪意识进一步增强,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明显提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单位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

2017年度,市住建委等4个一级预算单位房租收入、财政存量盘活资金等其他收入2693.59万元,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

2. 项目预算执行率较低

延伸的8个部门,2017年安排68个项目类预算资金1.84亿元。其中:市水利局等5个部门的15个项目,当年未执行,涉及项目资金2047.14万元,未执行项目金额占比11.13%;另有市科技局等5个部门的9个项目,安排项目资金6478.86万元,当年仅执行3034.11万元,执行率低于60%

3.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到位

一是单位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市城乡规划局、市博物馆等4个单位,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编制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涉及资金997.72万元。二是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等4个预算单位,采购限额以上的服务类、办公设备类项目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涉及金额149.98万元。

4.部门存量资金不能及时上缴财政

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等5个单位,结余2016年及以前年度各类专项资金、指标及基本账户余额等621.78万元,未按规定渠道上缴。

5.应缴未缴财政资金,非税收入未执行“收支两条线”

市科技局下属宿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应缴未缴厂房租赁费46万元;宿州市军供站收取2017年房屋等租赁费75万元,未上缴财政,直接用于单位开支。市水利局通过财政归集账户收到涉诉判决款50万元,以往来资金核算,未按上缴财政。

6.国有资产管理有待加强

一是购置、出租程序不规范。市水利局劳动服务公司受市水利局托管,将原市水利局办公楼出租,未按统一文本重新签订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合同已到期的未公开拍租。市建筑工程审查中心购买商品房用于办公,未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是被征收房屋未按约定安置,国有资产存在流失风险。市水利局东昌路临街商铺181.25㎡,2013年拆迁评估价1255万元,合同约定就地安置190.31㎡。由于备选方案均与原评估价差异较大,至今尚未安置,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7.公务支出费用结算手续有待完善

审计发现,部分单位在公务接待费用或差旅费用结算中,仅以餐饮、服务类等发票入账,无相关具体事项说明,未附接待对象单位公函等证明性材料,存在先出差后审批现象且审批要素不齐全等情况。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市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存量资金方面的问题,责成相关单位上缴市财政;对部分项目执行方面的问题,要求有关项目尽快组织实施;对非税收入方面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上缴财政专户;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对提出整改措施,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审计指出问题后,有关部门正在通过追回、上缴资金,调整账目,完善预算管理和相关财务制度,规范管理流程等措施加以整改。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部门单位编制预算时应结合上年决算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预算,不断改进和完善预决算编审工作;明确和细化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对二级预算单位的监管力度;要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制度,合理、科学编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的年初预算;对于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处置等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