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472/202012-00002 信息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审计局
成文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1-11 09:07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解读《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解读《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

来源:宿州市审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11 09:07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2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机制,20201110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2010号),为便于更好的实施,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并结合《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宿政办秘[2020]21号第五条“审计机关要制定监督核查办法,加大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职行为的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的规定,制定该核查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宿州市审计局主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告业务质量进行核查,出台《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能有效开展监督。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0824-8月27,我局就《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试行)》征求了20家单位意见,其中无意见15家,有意见2家,采纳2家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并修改了该办法。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是审查项目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二是执业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执业准则等规定;三是其他影响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质量的情况。审计机关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不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将移交其主管部门,由其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建设单位应据实调整结算价款,审计机关并将核查结果移交社会审计机构平台管理单位处理;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发现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六)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七)串通虚报工程造价;”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据实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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