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037号的协办情况说明
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037号的协办
情况说明
市金融办:
我局于3月22日收到市人大代表杨丽娟同志《关于加大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力度的建议》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经对建议内容认真研究后,由分管负责人副调研员华颖涛同志和财金审计科科长朱飞同志负责联系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经电话与市人大代表杨莉娟同志沟通,杨莉娟代表认为对涉案资金的用途及流向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及资产评估工作应有司法或有关部门及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而不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审计机关只能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对民间非法集资主体没有审计监督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规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权是审计署,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权是省审计厅,市级及市级以下审计机关对上述金融机构的审计要经审计署或省审计厅授权方能实施审计。
三、为控制涉案资产,有关部门应及时委托司法会计鉴定及资产评估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综上所述,杨莉娟代表提出的要及时控制涉案资产,进行同步审计,应是中介机构的司法会计鉴定及资产评估。国家审计机关对该项工作无法做到同步审计。
特此说明。
2018年3月27 日